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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镇构成要素整体保护
蔡春生( 姑苏晚报.2018/3/1 )
[标签] 《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古镇保护

《苏州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在制定过程中,注重坚持实践基础,充分吸收了现有法律法规中的重要成果和地方实践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同时还参考与吸收了国际条约和公约的保护理念和原则。《办法》许多条款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以下是部分亮点解读。

更高的保护标准和要求

修缮应使用原材料、原工艺

《办法》第四条规定,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在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要求方面,《办法》吸收了《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中的先进理念。第二十二条规定“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修缮应当使用原材料、原工艺。无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艺,需要新材料、新工艺替换的,修缮部分应当进行标记,与原有部分有所区别”。这在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有利于延续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实施整体性保护

地名方言非遗等都是保护对象

《办法》第十二条,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明确了江南水乡古镇所特有的保护对象,并对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实施整体性保护。

保护对象是: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镇街巷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河湖水系;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传统桥梁、廊棚、驳岸、水埠、古井等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民风民俗、传统戏曲、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地名、方言、老字号;其他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江南水乡古镇构成要素。将保护对象从点、线、面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体现了对江南水乡古镇整体性保护思路,有利于保持和延续古镇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古镇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明确各类保护主体及职责

形成全社会的保护合力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分别明确了市、县级市(区)政府职责,相关部门职责,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政府职责。同时,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指引性条款;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了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的保护责任。明确了传统民居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对传统民居的保护要求。第十条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古镇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并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样的制度设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了各类保护主体及其职责,形成了全社会保护的强大合力。

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

污染环境破坏风貌单位应搬迁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江南水乡古镇应当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经济发展模式,依法公布产业引导、控制和禁止目录并适时调整,防止无序和过度开发”,“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这项规定符合《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改善环境风貌,让苏州江南水乡古镇更和谐、更美丽。

做好活态传承

鼓励当地居民在古镇居住就业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成果由人民共享。《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租金减免和经费补助等方式,鼓励当地居民在古镇居住、就业、创业。江南水乡古镇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自愿穿着水乡服饰,展示当地民风民俗、传统礼仪、饮食文化等日常生活方式的当地居民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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